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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目前在土地供应上出现的明显问题,一方面是城市土地拍卖的高低家摊入房价,另外是农村大量的失地农民,这些问题都是与目前我们土地供应商单一的垄断土地供应市场有关。我们的土地拍卖市场上购买者是多元的,但是供应者却只有政府一家,单元对多元,这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
而在土地供应市场上,我们知道城市的增量土地是来自农村,固然是各个农村都可以提供新的城市建设用地,但是收购方却只有政府一家。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利用垄断权进行着土地的经营,通过垄断权获得土地差价,而且这种差价明显的增大,同时在两端造成了两个不良后果,一个是城市土地拍卖的高低家,另外是土地的单一渠道,造成农民的意见越来越多。
现在我们有关法律规定的是,农村土地必须经国家征用才能建设,这样就造成了农村土地不能够入股分红,城乡土地一体化规划就难以实行,农民进了城宅基地也不能流转,城市土地的拍卖价格越来越高。
应该说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还是在于我们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都必须使用国有地,国有地包括原来城市里的国有地,和原来没有的政府去征用农民的土地。但是这个法律应当说和《宪法》的原则不符,《宪法》规定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建设可以征用土地,在《土地管理法》里通通归于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申请国有,而不能到农村去投资。这样就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包括征地带来的问题。
温总理去年讲了这样一句话:中国农民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我们看到在政府廉价的从农村收地,比如一亩地10万,再高价的在城市里拍地,比如一亩地150万,巨大的差价就已经被收走了,这种分配的不公平也已经引起了农民越来越大的不满。现在的问题是政府越来越担心土地拍卖的公开性,因为农民可以知道这个土地卖了多少钱,他们再去比较当初政府征地是多少钱,很容易算出这样的巨额差价,而这些土地差价已经被纳入了地方第二财政,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农民的意见和反抗。
我们看到在最近一些年里,农民利用宅基地,利用自己的建设用地,在开始搞土地黑市,搞房屋建设,对城里人进行销售、进行出租。这些被称为土地黑市的行为,实际上是农民和城市居民对这种不合理的法律规定的一种自发的反抗。我们看到现在地方政府不断的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罚搞土地黑市的干部,这些干部看到了农民得到了利益受罚而不后悔,得到实际利益的农民就像保护共产党八路军一样保护这样的干部,在我们的社会上不断上演着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续集,到底是农民错了还是政府错了,难有定论。
2005年我就向中央提出了建议,我认为建设用地供应渠道单一的情况需要改变,我上诉的这些观点都已经写到了建议里面去。据我所知有关主管部门对这些意见也是支持的。
现在我们全国,包括全党,也都认识到了土地,特别是建设用地分为公益性的和经营性的,经营性的建设用地何必要征呢。温总理在去年也讲了这样一句让人记忆犹新的话,说土地出让金主要应当给予农民,我认为这个话说的是非常对的。
这之后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作出了决定,要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探索确保农民现实利益和长期稳定收益的有效办法,这个说的就更加深刻了,我认为加快经济制度改革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破坏问题。
因为根据《宪法》,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城郊土地呢、农村土地呢,应当说大部分都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他也是土地所有者,不能够运用一方土地所有者的行政管理职能,去剥夺了另一方土地所有者他们的土地处置权利。

所以我认为问题并不是出现在土地实行招拍挂本身,而是出在招拍挂的渠道单一,只是独家拍卖。如果实行多渠道进行土地经营,包括允许农村的集体土地通过一个运营公司进行拍卖、招标,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实现价值回归,也可以避免目前在独家拍卖土地中出现的问题。这是我设想土地进行多渠道经营的简单的模型。
如果允许农村的建设用地规范的进入市场流转,至少可以带来三个好处:
第一,怎么了城市的功绩渠道,可以有效的防止土地拍卖的价格过高。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有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第三,从根据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问题,使农民不至于成为在我们城市化进程中被牺牲的群体。
现在《物权法》已经获得了高票通过,《物权法》里面已经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尽管目前这个规定还是只限于在农村范围之内,但是我们认为这已经为今后修改法律法规和更大规模的允许宅基地转让提供了法律条件。
如果进行多渠道的土地经营,政府的收益哪里来呢?其实很简单,这就是我们现在很多专家不断呼吁的要征收地税和物业税这些保有税,我们看到各国政府的长期税源,多数来自于包括物业税在内的很多财产税,在美国、加拿大这些税收75%都来自于财产税,而澳大利亚政府的税收90%来自于财产税。我认为目前我们中国拥有住房比率越来越高,在目前占有城市房屋,包括城市土地不公平的现象,特别富裕户过多占用土地资源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征收物业税和地税已经是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