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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购经适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可按照现行规定再次申请;但如果将已购经适房按市场价格出售,则不得再买经适房、两限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这是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建委获悉的。
北京市建委住保办昨日进一步明确了“经适房再上市交易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政策。并以近期即将出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下发之日,作为“新房”和“老房”的区分点。据了解,目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完成征求意见环节,不久将正式公布。【延伸阅读:北京市建委:经适房只能自住 不得出租、出借】
“老房”“新房”上市规矩不同
按照市建委相关规定,经适房(包括购买的二手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无论新房还是老房均不得上市;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而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必须是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好经适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延伸阅读:北京建委:符合条件者可二次申请经经济适用房】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的,就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新房出售补交金额,根据原来购买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确定;老房出售时,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适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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